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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某某申请执行屈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屈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某某申请执行屈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由屈某某、魏某某偿还任某某借款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8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屈某某、魏某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1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雒新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