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卫东与被告李让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李让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72号原告:李卫东,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让才,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卫东与被告李让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卫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东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