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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卫东与被告李让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李让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72号原告:李卫东,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让才,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卫东与被告李让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卫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东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