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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盛彬与张宝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盛彬,张宝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5号原告:彭盛彬,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大专文化,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张宝宝,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盛彬与被告张宝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彭盛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盛彬负担,退回原告彭盛彬650元。审 判 长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人民陪审员  曾崇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