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盛彬与张宝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盛彬,张宝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5号原告:彭盛彬,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大专文化,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张宝宝,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盛彬与被告张宝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彭盛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彭盛彬负担,退回原告彭盛彬650元。审 判 长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人民陪审员 曾崇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