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海军与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军,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03号原告:周海军,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坤,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俊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军与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