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丙合与耿庆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合,耿庆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922号原告赵丙合,男,65岁,1951年7月12日,地址:东光县。被告耿庆松,男,36岁,1980年12月1日,地址:东光县。本院在审理赵丙合与耿庆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丙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丙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倪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