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玉川与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川,张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46号原告林玉川,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慧敏,女,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现关押于新乡女子监狱。原告林玉川诉被告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川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