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玉川与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川,张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46号原告林玉川,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慧敏,女,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现关押于新乡女子监狱。原告林玉川诉被告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川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