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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树军、王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军,王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树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回族,塘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子良,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韩树军与王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