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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孟淑敏与孙飞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敏,孙飞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2民初1136号原告:孟淑敏,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孙飞龙,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孟淑敏诉被告孙飞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淑敏、被告孙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67.08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308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375.0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孙飞龙,因租我房已搬走,后来说有书遗忘床里,回来取,我给开了门,结果他非要把一个粘地上的垫子拿走,说是他买的,可是我已给他报销了,我站在垫子上不叫他拿,他突然用力推我,顺势狠劲一拽垫子,我重重地摔在地上,而且右手臂着地,剧烈的疼痛后,马上肿胀,他就想走,我堵门不让他走,我就报了警,警察认定是他的责任,让他带我去医院,经检查右手腕两处骨折,在医院治疗时,我垫付了医药费,打石膏后回派出所协商解决无果。此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身心的伤害,和经济的损失,原告无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孙飞龙辩称:原告是自己摔倒在地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四误工证明,该项证据盖有唐山市路南区米酒长红章且有工资表,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六交通费票据,该项证据与原告就医时间、地点不相吻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孙飞龙回到他曾租住的原告孟淑敏的房屋取遗忘的东西,因一个垫子发生争执,原告站在垫子上不让被告拿,后被告猛的一拽垫子,致原告孟淑敏摔倒在地,后经检查手腕两处骨折。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1467.08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200元(酌定),共计11267.08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孟淑敏上述损失都是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的、必要的,故被告应当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交通费是就医治疗发生的必要的、直接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交通费酌定为200元,被告孙飞龙就此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467.08元,误工费9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200元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孙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淑敏经济损失人民币11267.0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飞龙承担。(由于原告孟淑敏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由被告孙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淑敏)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乃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古树勇书 记 员 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