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0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915号原告:杨志强,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6号。负责人:陈大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甲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志强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杨志强已预交,由原告杨志强负担。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