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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915号原告:杨志强,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6号。负责人:陈大灿。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甲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志强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杨志强已预交,由原告杨志强负担。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