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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14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庄新村19幢2-3楼。法定代表人王益珍。委托代理人韩佩霞,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16-1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唐秀芳。本院在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广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该法院至今未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回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53357.8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联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可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