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洪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11号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东苑社区金徽华庭5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2843913X(1-1)。法定代表人:何文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章印,该公司员工。被告:洪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南市安和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