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程越与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魏红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程越,魏红涛,张焕玲,陆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侧心桥佳苑1幢3单元23层32302。法定代表人:魏红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审被告:魏红涛,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云棋花苑3号楼3单元二层北户。原审被告:张焕玲,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云棋花苑3号楼3单元二层北户。原审被告:陆步青,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上诉人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越,原审被告魏红涛、张焕玲、陆步青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4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融资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九款约定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雁塔区法院或莲湖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就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一并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为程越与魏红涛、张焕玲签订的《融资贷款合同》,在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九款双方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属有效。涉案《融资贷款合同》中的乙方即程越住所地在西安市××区新郭门194号11号楼3单元303号,故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合同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涉案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但既未阐明无效的理由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