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雁聪与林国权、欧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雁聪,林国权,欧鉴文,叶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271-3号原告:刘雁聪,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华,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钊洪,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权,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欧鉴文,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叶金环,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刘雁聪与被告林国权、欧鉴文、叶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雁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雁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雁聪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共888元,由原告刘雁聪负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