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施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施栋杰,白世明,施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兴龙路1号。负责人:叶盛锋,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怡平(系该社信贷员),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被执行人:施栋杰,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白世明,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施栋会,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与施栋杰、白世明、施栋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施栋杰、白世明、施栋会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