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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光春与朴明哲、朴弘林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97号申请保全人:郑光春,男,1977年2月17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新兴街。被保全人:朴明哲,男,1954年5月15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北山街。被保全人:朴弘林,男,1980年1月9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保全人郑光春与被保全人朴明哲、朴弘林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人郑光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朴明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公园路支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xxx)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郑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朴明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公园路支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对担保人郑光春(系房屋所有权人)���落于延吉市参花街x号x、房屋编号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财产。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保全人郑光春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