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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潘聪、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聪,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聪,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文,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镇黄北村(秦山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57211141。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0194568W。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潘聪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潘聪申请追加张云龙为本案被告,并提交已经生效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辽宁省绥中县利源帝景B7号楼、A区7、14、17、22号楼门窗工程由被上诉人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上诉人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将该工程承包给张云龙,而上诉人潘聪系张云龙招用,为查明案件事实,张云龙应当参加诉讼,故上诉人潘聪申请追加张云龙为本案当事人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组织了调解,因被上诉人秦皇岛市盛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新曙光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而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秀文审 判 员 鲍成新审 判 员 郭玉田审 判 员 魏晓龙代审判员 王林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