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孝申与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孙培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孝申,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孙培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65号原告:沈孝申,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山东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艳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轲,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培洪,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原告沈孝申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孙培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