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守兰与董传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兰,董传霞,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211号原告:张守兰,女,192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2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芳(系张守兰之女),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55********。被告:董传霞,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67********。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法定代表人:董保田,主任。原告张守兰与被告董传霞、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蔡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庄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并追加张其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守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耕种原告所有的村北场院地0.12亩(返还南坡地0.45亩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另行处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蔡庄村村民,1984年与蔡庄村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来因原告年迈,将诉争的土地交由被告的母亲袁志凤耕种,当时口头约定袁志凤无偿耕种,原告有随时收回土地的权利,袁志凤2004年去世后,因被告离婚返还蔡庄村,涉案土地被告耕种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诉争的0.12亩场院地,无证据证明该土地已由蔡庄村委会发包给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张守兰主张返还其享有0.12亩场院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守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