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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克玉与邬昌国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玉,邬昌国,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克玉,女,汉族,生于1948年6月12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邬昌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8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大力。本院在执行陈克玉与邬昌国、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