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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颍上县四方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浩与陶长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四方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浩,陶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四方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南照镇大寺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34883814-6.法定代表人:周立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陶长保,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颍上县四方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浩与陶长保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