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151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27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9日。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5-03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