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兰云与金建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兰云,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黄兰云被执行人:金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兰云与被执行人金建房屋买卖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建所有的房屋手续不全无法过户,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兰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840号案件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黄兰云,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