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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陈延宝、王晓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陈延宝,王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责人:李超,行长。被执行人:陈延宝。被执行人:王晓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陈延宝、王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陈延宝、王晓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80937.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延宝、王晓玉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延宝、王晓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80937.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延宝、王晓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思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