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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元思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元思鹏,何坤,文德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主要负责人:叶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思鹏,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钦坤,广东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坤,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婷,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健梅,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德键,男,成年,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元思鹏、何坤、文德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0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服从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莞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