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成都浩兴然商贸有限公司、罗宪梅、朱银平、王匡正、周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成都浩兴然商贸有限公司,罗宪梅,朱银平,王匡正,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188号“金阳丽景”1栋底层商铺118、120、122、124号。负责人:吴霜,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浩兴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罗宪梅,经理。被执行人:罗宪梅,女,1987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朱银平,男,1985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王匡正,男,1981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周丽娟,女,1984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浩兴然商贸有限公司、罗宪梅、朱银平、王匡正、周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浩兴然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94744.02元以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执行人罗宪梅、朱银平、王匡正、周丽娟对上述债务在处置抵押物后对所剩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72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347元,但被执行人成都浩兴然商贸有限公司、罗宪梅、朱银平、王匡正、周丽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15年7月21日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川0121执保1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丽娟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花源大道X号X栋(X)X层X号房屋一套(权XXXX813,建筑面积433.6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46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川0121执保1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周丽娟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花源大道X号X栋(X)X层X号房屋一套(权XXXX813,建筑面积433.61平方米)自动转为执行中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丽娟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花源大道X号X栋(X)X层X号房屋一套(权XXXX813,建筑面积433.6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