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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秉徽、袁家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秉徽,袁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何秉徽,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家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秉徽与被执行人袁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家新于2017年3月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何秉徽支付本金4680元及利息、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77元,但被执行人袁家新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袁家新的存款50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艺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