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琳诉邵肖衡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琳,邵肖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丁琳被申请执行人:邵肖衡丁琳诉邵肖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丁琳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