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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琳诉邵肖衡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琳,邵肖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丁琳被申请执行人:邵肖衡丁琳诉邵肖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丁琳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