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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祖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491号刘威,男,200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大监村*号,现住雷州市纪家镇国防大道***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系原告刘威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刘威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祖满,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六路2号一楼。负责人游忠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军,系该单位员工。原告刘威诉被告黄祖满、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世杏、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祖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120000元;2、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5日14时50分,被告黄祖满驾驶粤G×××××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雷州纪家镇林场方向往雷州纪家镇人民政府方向行驶与原告刘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祖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上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期间实施内固定手术,33天后转院至广东医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至2016年11月19日出院。终结治疗后,原告经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一项九级及一项十级。事故发生前,原告就读于雷州纪家中学,各项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涉案粤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现原告请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刘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照,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行驶证,拟证明被告黄祖满的身份及车辆信息。3、工商信息资料,拟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4、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该事故的基本情况及责任划分。5、保险单,拟证明肇事车辆参投了交强险。6-7、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欠费单、按金单、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收费发票、证明,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先后在雷州市人民医院及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8、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母亲在城镇从事个体户,收入来源于城镇。9、证明,拟证明原告在城镇就读高中。10、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了一项九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11、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进行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2、调解书,拟证明原告刘威与被告黄祖满就治疗费用协调情况。被告黄祖满缺席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损失;原告单方委托进行伤残鉴定是违规的,我方不承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付;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我司承担。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粤G×××××号车所有人是被告黄祖满,该车向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参投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止。2016年7月15日14时50分,被告黄祖满驾驶粤G×××××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雷州纪家镇林场方向往雷州纪家镇人民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线××市纪家镇纪琳加油站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刘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威、莫春奇(乘坐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共住院33天,经诊断为右桡骨上段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期间实施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27757.36元,尚欠雷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2257.36元。2016年8月17日原告转院至广东医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至2016年11月19日出院共住院94天,共花费医疗费31268.97元。2016年7月28日,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湛雷公交认字[2016]第00037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祖满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威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莫春奇无过错无责任。2017年1月17日,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刘威的伤残进行司法鉴定为:1、评定被鉴定人刘威右侧骨间后神经损伤(右手丧失功能)评定为九级伤残,右桡骨上段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2、评估被鉴定人刘威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住院期间约为15天为宜。2016年12月13日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黄祖满自原达成协议如下:一、事故造成刘威受伤住院,刘威的住院治疗费由黄祖满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8000元给刘威作为赔偿结案,今后刘威一切情况均与黄祖满无关;二、另外保险理赔部分的金额,归刘威所得,与黄祖满无关;三、此协议经双方签名后生效,今后双方不得反悔、异议。被告黄祖满与原告刘威及其母亲在该协议上签名,被告黄祖满已支付原告38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0000元及负担诉讼费用。另查,原告2000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一直居住于纪家镇国防大道072号,事故发生前,原告于雷州纪家中学就读高中。再查,另一受害人莫春奇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经在雷州纪家中心医院治疗现伤势已完全恢复,共花费医疗费2913.3元,其放弃向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年7月28日,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湛雷公交认字[2016]第0037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祖满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威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莫春奇无过错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关于医疗费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原告在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花费医疗费27757.36元及在广东医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1268.97元,有医院收费发票、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2017年1月17日,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的医疗费合计69026.33元,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计算,原告住院127天,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续治疗住院期间约为15天,应赔偿给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27+15)天=14200元。3、关于护理费问题。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原告住院127天,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续治疗住院期间约为15天,应赔偿给原告护理费100元/天×(127+15)天=14200元。4、关于营养费问题。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营养费是赔偿给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原告受伤较为严重,需要加强营养,才有利于身体恢复,酌情赔偿给原告营养费为30元/天×127天=3810元,现原告只请求3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5、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依照《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原告2000年11月17日出生,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二十年,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项九级及一项十级伤残,原告事故发生前就读于雷州纪家中学,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应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52932元(34757.2元/年×20年×22%)。原告因受伤需要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2520元,有合法的票据证明,是原告因受伤需要鉴定才能确定伤残程度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与残疾赔偿金是紧密联系的,应列入残疾赔偿金项下内赔付,应赔偿给原告残疾赔偿金合计155452元。7、关于交通费问题。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原告的就医、鉴定等情况,可酌情赔付给原告的交通费1000元。8、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原告的损伤构成一项九级及一项十级伤残,给原告的生理及心理造成精神损害,同时由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实际收入情况,酌定赔偿给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综上,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2648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本次事故是发生在GQ3408号车的保险期间内,涉事粤G×××××号车参投了交强险,故应先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59026.33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86226.33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0000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14200元、残疾赔偿金15545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78652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项下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余额153878元,按责任比例承担,由侵权人黄祖满承担153878元×70%=107714.6元,由于与被告黄祖满对黄祖满的赔偿份额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不再请求被告黄祖满赔偿。同时,另一受害人莫春奇书面同意放弃向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威的损失共计1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邦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