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景清申请贾德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清,贾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景清,男,1938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哈尔滨市钢板弹簧厂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成高子镇。被执行人贾德林,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成高子火车站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陈景清与贾德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2)香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