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齐河县坤汇纸品有限公司、山东诚合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坤汇纸品有限公司,山东诚合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华昌,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坤汇纸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诚合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华昌,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聊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2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王华昌的银行存款14776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