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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刁英、孟庆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刁英,孟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和路888号。负责人周刚,行长。被执行人:刁英,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孟庆君,女,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刁英、孟庆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刁英、孟庆君名下座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联玗路2号欧瑞花园小区8号楼101室房屋,该房屋虽设定抵押,但该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的查封属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