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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新疆安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安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特41号申请人:新疆安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国,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锡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冠琪,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新疆安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安信达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27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未向我方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也未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我方,属程序违法。天地源公司在仲裁中提供的2016年2月25日阿地环函字(2016)63号批复系伪造的。综上,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乌仲裁字第0273号裁决:一、新疆安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技术咨询报酬75000元人民币。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向安信达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于天地源公司、安信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变更名称为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在(2016)乌仲裁字0273号案件仲裁过程中依法向安信达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庭组庭通知书,仲裁程序合法,安信达公司认为仲裁委未向其送达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安信达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予采信。安信达公司认为天地源公司在仲裁中提供的2016年2月25日阿地环函字(2016)63号批复系伪造,安信达公司就此主张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安信达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安信达公司要求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6)乌仲裁字027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安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安信达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安信达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波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蕊速 录 员 程玮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