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通达实业公司与胡柞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通达实业公司,胡柞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267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通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克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纪文海,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柞朋原告青岛市城阳区通达实业公司与被告胡柞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城阳区通达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7元,减半收取1973.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