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党喜发与陆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喜发,陆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353号原告:党喜发,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1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陆光泽,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党喜发与被告陆光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喜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党喜发负担。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