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赖财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财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76号罪犯赖财彬,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财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被告人赖财彬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5月8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财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全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赖财彬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赖财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财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九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000分,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共消费8954元,月均消费319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因罪犯赖财彬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规定,应当从严掌握,因此建议我院对罪犯赖财彬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赖财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赖财彬系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其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原判情况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财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