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华,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大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3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二公共交通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