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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炳辉与李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辉,李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郑炳辉,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李旗,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郑炳辉与被执行人李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旗已支付了30000元执行款予申请执行人郑炳辉。同时申请执行人郑炳辉与被执行人李旗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剩余270000元执行款由被执行人李旗在2017年5月25日支付30000,。从2017年6月起,由被执行人李旗每月底向申请执行人郑炳辉支付执行款20000元,直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郑炳辉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