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喜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郑喜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535号原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喜刚,男,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喜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逄宗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