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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建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广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广,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平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转逮捕。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广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建广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其销售的“一尺长”、“老嫖客”、“一丈长”保健品无合法来源,仍然多次到周边集市销售。2017年2月20日,安平县公安局联合安平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安平县大子文镇大子文村集市检查时,当场扣押“一尺长”6盒、“老嫖客”9盒、“一丈长”2盒。经依法鉴定,“一尺长”、“老嫖客”、“一丈长”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安公(子)扣字〔2017〕002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WH-2017-02-21-004(2/2)检测报告、被告人李建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广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掺入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建广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庭审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广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西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