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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一前、山东华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前,山东华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潘辉,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高海晓,张子荣,周长青,顾玉杰,秦爱利,张妍,翟自光,潘广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188号之三申请人:陈一前,男,1983年2月12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山东华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鲁西经济开发区小康街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高海晓,董事长。被申请人:潘辉,男,1982年1月4日生人,汉族,山东华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赵堂村。法定代表人:邱方存,董事长。被申请人:高海晓,男,1988年5月12日生人,汉族���山东华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申请人:张子荣,男,1984年9月11日生人,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周长青,男,1979年3月10日生人,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顾玉杰,男,1976年9月13日生人,汉族,住武城县。被申请人:秦爱利,男,1974年3月10日生人,汉族,公务员,住莘县。被申请人:张妍,女,1977年4月6日生人,汉族,公务员,住莘县。被申请人:翟自光,男,1976年9月2日生人,汉族,公务员,住莘县。被申请人:潘广楠,男,1981年6月23日生人,汉族,住阳谷县。申请人陈一前与被申请人山东华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辉、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高海晓、张子荣、周长青、顾玉杰、秦爱利、张妍、翟自光、潘广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信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潘辉、阳谷荡宇薄板有限公司、高海晓、张子荣、周长青、顾玉杰、秦爱利、张妍、翟自光、潘广楠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辉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62×××14账户上存款5000000元(账户实际金额3137815.70元),6223911000279790账户上存款1000000元(账户实际金额144740.53元),6223911000015137账户上存款1000000元(账户实际��额5220.3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卜祥坤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