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登科与宁兴慧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登科,宁兴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赵登科,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人。被执行人宁兴慧,女,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赵登科与被执行人宁兴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