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叶铸成申请执行陈临军、陈建军、钱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铸成,陈临军,陈建军,钱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64号申请人叶铸成,男,1976年12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XXXXX。被执行人陈临军,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XXXXXX。被执行人钱维平,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XXXXXX。申请执行人叶铸成与被执行陈临军、陈建军、钱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共计案件款1007449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陈临军存款7900元。本院又对被执行人陈临军、陈建军、钱维平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临军、陈建军、钱维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铸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临军、陈建军、钱维平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