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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隆祥建材加工厂与杜小芳;洪武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669号本院在执行淳安县千岛湖隆祥建材加工厂与杜小芳、洪武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杜小芳、洪武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