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隆祥建材加工厂与杜小芳;洪武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669号本院在执行淳安县千岛湖隆祥建材加工厂与杜小芳、洪武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杜小芳、洪武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