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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盛立平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立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53号罪犯盛立平,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赫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病犯。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24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二年;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盛立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勤杂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盛立平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立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