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琪、吴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琪,吴有才,郑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琪,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有才,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郑丽美,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琪与吴有才、郑丽美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有才、郑丽美尚欠申请执行人林琪借款人民币21000元及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查封被执行人吴有才名下小轿车一辆,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