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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荣峰与颜钦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峰,颜钦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峰,男,汉族,1958年6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颜钦连,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仿成与被执行人颜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03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颜钦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朱荣峰给付人民币37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600元,由颜钦连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报财产。2、已在本地淮水安澜曝光执行版块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执行过程中,经上门查找,也未能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苏H×××××红旗牌、苏H×××××金杯牌车辆两辆,该两车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故而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3883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