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73行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仕行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仕行技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高分泰克复合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600号原告:北京金仕行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59号楼803室(住宅)。法定代表人:王有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第三人:高分泰克复合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北京金仕行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行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106733号关于第9563365号“COF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仕行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仕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仕行技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金仕行技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堃审 判 员  何 暄审 判 员  穆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适书 记 员  赵延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