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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达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达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30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28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陕西达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表示按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