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85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绵竹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林在其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金陵雅居小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彭某、赵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以及吸毒工具。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林在其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金陵雅居小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冰毒以及吸毒工具。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林在其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金陵雅居小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张某某吸食冰毒,由赵某提供冰毒,陈林提供吸毒工具。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林在其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金陵雅居小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彭某、赵某吸食冰毒,彭某提供冰毒,陈林提供吸毒工具。要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林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林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吸食冰毒。2.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林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张某某吸食冰毒。3.2016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林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彭某、赵某吸食冰毒。4.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林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彭某、赵某吸食冰毒。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林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赵某、彭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陈林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利用自己的住房,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代勇人民陪审员 袁晓辉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