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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某、新泰市德信环境维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公司,崔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德信环境维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龙山村。法定代表人:闫红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某,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新泰市德信环境维护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崔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刘增凯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